全球在加速发展智能网联电动汽车。不过,我国现行汽车道路管理法规有部分条款尚未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需要,如何改变现状促进自动驾驶的发展,成为汽车、互联网等相关行业两会代表委员重点关注的议题。
3月4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董事长曾庆洪本次主要围绕汽车行业、国企改革等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议,其中涉及加快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推进合法道路测试等内容。
不仅是汽车企业,互联网企业也在聚焦自动驾驶及无人驾驶的发展趋势。在2018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李彦宏第二次带来无人驾驶相关的提案。2016年时,他曾提出了“关于加快制定和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相关政策法规,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提案。
加快推动立法
曾庆洪这次建议,加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立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机关授权试点或制定暂行条例等方式,加快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测试专项法规,保障相关测试“合法上路”;加大调研力度,研讨新的管理制度,界定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主体责任,探索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专用保险。
当前,世界主要汽车大国正在积极布局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并陆续进行法规修订,支持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和推广。2017年,美国批准了自动驾驶法案,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和研发;德国修订了现有道路交通法,并出台全球第一部自动驾驶道德准则。相比于美国、德国等国家,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方面的立法进展缓慢,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虽然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正在加紧制定的过程中,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无法等待所有法规修订完毕再行开展,并且标准的制定和法规的完善也需要以试验甚至应用活动所获取的数据及案例为依据和基础,这就带来了新的矛盾。
事实上,国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在推广自动驾驶汽车上制订了许多规定,包括工信部、国标委联合发布的《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工信部正在起草的《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适应性验证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北京市于2017年12月出台的《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上海市于2018年2月出台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等。
曾庆洪认为,我国当前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专门规定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当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出入时,对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法制保障力度较弱。2018年3月1日,上海市政府发放全国首批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号牌,并划定安全性高、风险等级低的5.6公里道路作为第一阶段智能网联汽车开放测试道路。但是,后续逐步开放更多更复杂的道路环境时如何兼顾公共安全、在测试乃至推广过程中如何界定交通事故责任等新课题,已超出行政规章的权限,必须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范。
近日,李彦宏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也谈到,以美国市场为例,美国真正做无人驾驶的运营都是在亚利桑那州,因为该州给了相关政策配套,鼓励无人驾驶而且保障最完善。截至目前,美国已经有20多个州都推出了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只有北京市、上海市推出了相关测试的规定,但他认为这还不够。
布局智联电动汽车
无论是车企还是互联网企业,皆在加快智能网联电动汽车的布局。
广汽继2017年11月与腾讯跨界合作推出iSPACE智联电动概念车之后,12月又与蔚来汽车共同出资设立广汽蔚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致力于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的研发、销售及服务。
而在 2016 年北京车展前夕,两辆由长安汽车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从重庆出发,经过2000公里的长途跋涉,最后到达北京。
除了广汽集团、长安这样的传统车企外,也不少互联网企业“跨界”抢占智能网联电动汽车的发展契机。2017年7月5日,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李彦宏展示了乘坐无人车行驶15公里前往会场的视频。
不过,这并未意味无人驾驶汽车跟快进入人们的生活,要实现无人驾驶汽车的普及,尚有多道门槛要跨过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等。就在去年,李彦宏曾因为坐着无人车上了五环而收到过一张开给无人车的罚单。
自动驾驶技术正处于产业化探索的初期,政策与技术进步是否匹配,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业的创新速度和竞争力。为此,李彦宏此次提了四点建议。其中,在政策方面,李彦宏建议加快研究并出台运营政策,从国家层面为加快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化奠定法律基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开展自动驾驶试运营服务,在北上广等限牌城市,允许自动驾驶汽车不用指标即可办理牌照;尽快明确自动驾驶汽车运营的资质要求,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关牌照)。
此外,李彦宏还建议,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自动驾驶开放平台,构筑我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产业竞争力;在信息安全方面,鉴于信息安全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中的重要性,应加强防范汽车被黑客攻击、关键数据被控制而造成的巨大风险;为了加快部署自动驾驶车辆运营,推进智能化道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速改造面向自动驾驶汽车的新型城市交通环境。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积累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逐步走出实验室,未来使用公共道路测试,乃至推广过程中的销售、使用、保险、服务配套等各诸多环节,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部分法规不适应
目前,我国对汽车道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系基于传统汽车的技术背景制定,一些规定无法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汽车和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基于传统汽车的技术背景制定,许多规定无法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需要,甚至会影响、阻碍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销售及使用。
在测试方面,公路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上述规定极大影响了自动驾驶汽车使用公共道路开展测试工作。
在产品准入方面,国标《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标准编号GB 17675-1999)规定“不得装用全动力转向机构”,即用户无须操作方向盘可自行转向的,就不满足此标准。这就对无需驾驶员双手操作方向盘的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或销售造成了障碍。
在车辆使用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员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非驾驶行为,该规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自动驾驶汽车使用。
同时,对无需驾驶员操控的自动驾驶汽车而言,驾驶员是否仍必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申办机动车驾驶证,及如何界定驾驶员的资格和责任,成为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立法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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