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一些网络APP,如果你曾打开一条关于健身的消息,之后经常会收到各种关于健身知识、健身产品的广告推送……大算法推荐满足了人们多元化、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实现了用户与信息的快速精确匹配,大大降低信息传播和获取的成本,为生活带来便利。但是,算法推荐在带来高效与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大量低俗劣质信息精准推送、大数据杀熟等突出问题。
上个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可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数据杀熟”情形发生。
同样一个酒店房间,不同的人、不同的手机,搜索出来的价格却不一样。前不久,有网友质疑某电商利用大数据手段杀熟,针对不同的手机、不同的用户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酒店同房不同价”。大数据杀熟问题,随之闹得沸沸扬扬,虽然该电商事后进行了否认,但不少网友并不买账。
被大数据杀熟的网友,可谓各有各的故事。微博上类似现身说法一搜一大把,消费者的亲身经历,可没那么容易甩掉锅。相比之前某电商被曝出预订飞机票、火车票时,默认给各种增值服务打钩的“霸王搭售”,大数据杀熟显然更具有隐蔽性,消费者也更难发现(除非你同时用几个不同的手机和账号登录,否则很难发现价格差异)。说白了,就是越忠实的顾客越是挨宰。
电子商务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偏好了解得清清楚楚,但在被曝光之前,消费者对其杀熟做法却一无所知。大数据杀熟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和对用户隐私的侵犯,属于赤裸裸的价格歧视。问题是,对这种价值观有问题的企业,该如何通过立法途径有效制约?对于企业掌握的消费者行为偏好数据,又该如何避免滥用?
大数据杀熟,对电子商务立法来说,无疑是个新问题。《电子商务法》三审稿新增相关规定,意在从法律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谈何容易?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大数据如何合理使用的问题。“一人一价”的杀熟行为,只是大数据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大数据滥用的方式还有很多种。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支付意愿,本身是中性的,甚至是提供更好服务的必须。问题是,技术中性不等于价值中性,必须保护用户的网络隐私数据,防止大数据滥用。
要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差别待遇,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直接以“不得”、“应该”之类关键词禁止大数据杀熟,其实很不容易做到,难免挂一漏万。也许,可以借鉴电子商务公司给消费者画像的方式,直接给大数据滥用行为画像,辅以严厉罚则,严惩符合画像描述的大数据滥用行为。
在互联网交易情境下,人们交换商品价格和信息的便捷性比以往大幅更高,大数据杀熟行为不可能瞒天过海,因此显得非常愚蠢。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仍然禁不住利益诱惑,利用大数据侵犯消费者权益,就会遭到消费者的抛弃,监管部门也该严惩不贷。而作为执法依据,电子商务立法不仅要对大数据杀熟说“不”,更要通过严惩使其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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